网红行业动态:主播人走号也走?MCN机构怎么办?
发布时间:2022-06-06 04:34:09

  导读:电商平台的主播以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的账号,若与机构合作共同运营,解约时账号是否理所当然归属于主播呢?MCN机构如何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投入呢?

  网红直播行业一个很关键的资源就是主播,而主播所使用的账号便是主播强有力的“饭碗”,也是双方解约后争夺的关键虚拟资产。

  我们发现,在近期的一些案例中,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强调,根据账号所在平台的《用户服务协议》约定,账号的所有权归属平台,账号注册人只享有使用权且不得擅自出租、转让等。

  例如,在广州互联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例中,法院抖音账号所有权是抖音平台的,MCN机构和主播都不能取得所有权。但是账号绑定的是主播的身份证账号,实质上主播完全控制了账号。在江苏的一个案例中,法院强调了账号本身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,最终将账号的所有权判给了主播一方。

  而根据现在各大平台的规定以及国家对网络实名制的要求,不能以公司的名义注册账号,只能以身份证注册,在实践中,往往是主播自己注册账号,再绑定公司管理人员的手机号码。

  MCN机构辛辛苦苦做扶持、推广,给账号拉资源、涨粉丝,很可能到头来主播跟公司解约后却要求带走账号,公司一番辛苦都打了水漂。

  主播和机构在合作运营期间,双方都可以登录账号进行内容发布,但合作到期或因为其他原因解除合作时,主播却以个人名义注册的账号为由要求机构换绑账号,所谓“人走号走”,账号的实际控制权转移到主播手中。

  主播解约后,公司不仅失去了“人”,也拿不到账号。一夜回到解放前!公司需要重新投入大量成本,养新的号,积累一批粉丝。

  那么,MCN机构是否能在与主播合作前就进行相应条款设计,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利益呢?

  从实践来看,大多数平台都约定账号注册人对账号只有使用权,没有所有权,因此主播个人注册账号后也无权对账号进行处分。

  多地法院据此都认为,主播对账号本身是没有处分权利,也就是说主播本人也不具有转让、出售等处分权利。即使主播签约时,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属于公司,实质上公司也无权要求主播转让。这种约定下,公司是无法取得账号的所有权的,账号还是属于主播个人的!

  但是,主播不用向机构转让账号,这不意味着主播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。如果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不成需要主播支付账号运营费用时,主播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。

  当然,关于MCN机构与KOL之间的账号争夺问题,远比我们现在讨论的要复杂,需要结合商业的考虑具体设置相应条款